公司收到老板转让股份的钱付给他时要代扣个税吗
公司个人股东将部分股权转让出去,我们是个税扣缴义务人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摘自北京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2020年12月)》评论:不少中小企业的个人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时,往往让受让人把应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汇入公司账户。这样一来,很多会计不知道如何将这笔资金支付给转让方;也不知道在把这笔钱支付给转让方时,要不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财税微波觉得,之所以造成这一误会的原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按法律要求,很多地方的税务机关与市场监管机构发布规定,要求“自然人股权转让需要先到税务部门申报,再到市场监管部门做股权变更。”
例如,天津市的流程是:自然人股权转让需要先到税务部门申报,再到市场监管部门做股权变更。必报资料:股权转让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被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生效日的上月及上年度财务报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股权原值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其次,转让方与标的企业,都弄错了角色。在个人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交易中,是股东转让自己的财产(持有的被投资公司的股权),不是公司转让财产。
并且,公司的股权,也不是公司自身的财产,那是股东的财产。
所以,这笔钱,规矩的讲,不应该进入公司账户,而应该由该股权的购买方,支付给出售方。当然,小企业操作不是很规范,有时候交易双方也不太清楚,股权购买方就将应支付的股权,支付到转让方指定的交易标的公司账户。
根据有关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股权受让方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个人股东转让所投资企业股东交易中,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被投资企业核实其股权变动情况,并确认相关转让所得,及时督促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履行法定义务。
但是,不管怎么样,标的公司没有代扣代缴转让方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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